2025年9月3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的《涉重金屬廢棄礦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編號為DB34/ T5266-2025,自2025年10月3日起實施。
 
  一、《技術規范》的制定背景
 
  安徽省礦產資源豐富,礦山數量眾多。受成礦條件影響,礦石中蘊含多種金屬,包括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重金屬。歷史上粗放的礦山開采方式直接造成耕地污染、人居健康安全破壞由此導致的礦區生態系統不平衡等問題已成為生態環境問題之一。特別是礦山在停產或廢棄后,未經規范調查和科學整治,則其以重金屬為代表的污染物會影響到周邊生態環境和人居健康安全。
 
  對涉重金屬廢棄礦山開展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是礦山生態修復前期識別問題的重要環節,查找污染源頭,切斷污染途徑,控制環境風險,從而對涉重金屬廢棄礦山的土壤污染實施有效的環境監管,保障周邊生態環境和人居健康安全。
 
  生態環境部等單位聯合印發農用地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印發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嚴格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各市要聚焦重有色金屬、石煤、硫鐵礦等礦區,以及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周邊礦區,綜合應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和現場踏勘等方式,排查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對排查出來的污染源,應盡快制定治理計劃。而開展以上各類涉重金屬的廢棄礦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制定治理計劃,實施有效監督工作的基礎。
 
  2022年,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安徽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安徽省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導則》等一系列政策規范,指導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和監管。受限于不同的管理角度,上述文件沒有對廢棄礦山(含涉重金屬廢棄礦山)的土壤污染調查提出系統全面的標準、方法和要求。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相關系列調查技術規范不完全適用于涉重金屬廢棄礦山的土壤污染調查工作。
 
  因此,本調查技術規范是對《安徽省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導則》以及對涉重金屬礦山及周邊污染土壤調查工作的補充,完善了涉重金屬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活動中前期污染調查相關工作方法,指導修復工作開展,有效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二、《技術規范》的制定過程
 
  安徽省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涉重金屬廢棄礦山及周邊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啟動相關前期工作。安徽省地質調查院(安徽省地質科學研究所)、安徽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等參編單位聯合成立編制組。編制組成員查閱、梳理了標準相關的政策、文件、文獻、技術規范等資料,認真研究設計技術規范的框架,確定《技術規范》主要內容和章節安排,最終形成《技術規范》初稿。
 
  隨后,編制組選取省內具有代表性的涉重金屬廢棄礦山,開展了現場踏勘和采樣,同時與合肥、馬鞍山、銅陵、宣城等市生態環境局、礦產地質調查部門、部分自然規劃局以及相關調查單位、涉重金屬礦山企業多次開展《技術規范》技術討論或座談會。結合會后整理的意見和建議、涉重金屬廢棄礦山的野外踏勘成果和相關檢測結果,編制組對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涉重金屬廢棄礦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省生態環境廳對《技術規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慶、池州、銅陵、蕪湖、馬鞍山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各市生態環境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并積極吸納意見。在省市場監督局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修改反饋意見。《技術規范》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
 
 
 三、《技術規范》的適用對象
 
  《技術規范》規定了安徽省涉重金屬廢棄礦山土壤污染調查總體技術要求。適用于安徽省金屬廢棄礦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工作,其中非金屬礦山涉及到重金屬土壤污染的,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四、《技術規范》的主要內容
 
  《技術規范》在充分吸納、借鑒國家及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安徽省實際,提出涉重金屬廢棄礦山土壤污染調查工作程序,技術路線和編制要求。具體包括前言、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工作程序、第一階段調查、第二階段調查、編制報告等內容以及對圖件、各類記錄表、現場快速檢測結果(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檢測指標建議等附錄的組成要求。
 
  
五、《技術規范》實施的時間
 
  自2025年10月3日起執行。
 
 
 六、《技術規范》制定后,如何確保順利實施?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涉重金屬廢棄礦山污染防治實際需要,做好監督實施,相關地方自然規劃和應急管理部門參與監管或指導監督。
 
  
七、如何獲取《技術規范》文本?
 
  《技術規范》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下載。
 
	  來源: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